信息公布义务法 (Right-to-Know)

对化学品在空气和环境中的排放,和因此而产生的可能给人类带来的健康问题,以成为公众担心的焦点。于是导致了政府制定有关的‘信息公布权益法案’,各民间性的组织也相应要求对化学品和有毒有害品使用上要有一定的透明度。上述的等等措施,虽存在不同程度上仍有局限性,但对于化学品特别是有害性的化学品,在商业产品,住宅,工作场所中的使用,有了一定的曝光。其曝光的作用使得有害性化学品使用得到一定限制,更为重要的是,让人们在购买和交涉商业产品时对有关的化学品的使用有所警觉,因而影响到很多决策性的问题。

在美国,除了联邦施加的 “紧急规划和社区权益了解法“(EPCRA),“职业安全与健康法”(OSH) 这两个较知名的法律之外,信息公布义务也夹杂在其他联邦法律中,如对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在州一级法案中,对信息公布的规定,也被包括在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法,消费者导向法律如加州的命题65,绿色化学倡议法(AB 1879年,SB 509)等等。类似的法律,也存在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要求之中,除加拿大,日本,和欧盟,及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也都采用不同的方式来实施贯彻联合国的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命名制度(GHS)。

很多的企业也了解到,遵守信息公布义务法,不但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风险,还能帮助企业避免潜在的法律责任,避免受罚,更可以保护企业及产品的公共声誉。不过,追求完美的法律透明度虽有优点,但也需要有一个谨慎的平衡,特别是对潜在成本问题,例如,如何保护企业的专有信息等等。如何能做到依法而不损失太多的利润,我们具有内部专业知识,和外部专家网络的长绿律师事务所,在此可以帮助企业了解其义务,职权,把握住市场的机会,为企业提供如下具体的服务:

  • 对有关信息公布义务法的解释指导。
  • 对危险材料的交涉。
  • 为产权者提供所要求的透明度。
  • 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和其他敏感的商业信息。
  • 如何把自愿公布限制在企业内部的价值链中。
  • 跟踪和分析,实施 统一的分类命名制度。
  • 支持的自愿性公布的合规性审核和管理。
  • 为政府和私人执法的辩护。
  • 提供策略性公共政策,诉讼和法规的宣传和律师。